协会章程

作者:
惠东建协信息网
日期:
20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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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惠东县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和惠东县民政局登记设立的。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惠州市注册及已在惠东县进行信用信息登记、从事工程建设业务(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的企业单位、相关行业机构自愿结成的,协助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行业队伍的素质及管理水平;热情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本协会会址设在惠东县平山镇新平大道2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工程建设领域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行业准则等,宣传工程建设接受委托进行专题调研等工作。

(二)承担上级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业务服务方面的工作,承办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三)开展提高会员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活动。组织编写、制作、发放有关建筑业的书刊、音像资料;组织研究、开发、推广有关建筑业应用软件;组织举办建筑业务培训班、研讨班和外出参观学习,进行企业管理、工程建设技术经验交流活动做好国家、省级、市级相关评优活动的推荐工作。

(四)开展建筑业调查研究工作,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筑业行业的动态和会员关心的难点问题及其意见和要求。

(五)保护建筑行业执业人员依法执业,维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会员开拓省内外建筑业务。

(七)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惠东县建筑协会入会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会活动、接受会提供的服务;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1、施工总承包、监理、招标代理企业

 特级企业:6000元/年;

 一级(甲级)企业:5000元/年;

 二级(乙级)企业:4000元/年;

 三级(丙级)企业:3000元/年;

  2、专业承包企业

 一级企业:4000元/年;

 二级企业、不分等级企业:3000元/年;

 三级企业:2000元/年;

  3、劳务企业:

 一级企业:2000元/年;

 二级企业、不分等级企业:1500元/年。

)会员在自愿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的秘书长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委托事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311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由本协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