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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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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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住建〔2010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企业

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我县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原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原县建设局于去年十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通知》(惠东劳社〔200937号),对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建立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不少建筑业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造成劳资纠纷,增加了劳资纠纷的调处困难,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必须切实承担用工单位主体的责任,规范用工管理

1、作为建筑行业用工主体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切实承担用工单位主体的责任,严禁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承包人,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承包人,其施工现场的用工主体仍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2、建筑用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通知》(惠东劳社〔200937号)要求,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本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建筑用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落实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包括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务工人员考勤表、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退工地时间、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按月结清工帐,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将资料存档二年以上备查。用工企业应给每个务工人员建立一份个人信息卡,经企业用工管理人员核实盖公章,并由务工人员签名确认。建筑用工企业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出勤情况,每月对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检查、核实,特别要及时检查存在停工的施工班组的停工原因,及时妥善予以处理。一旦出现争议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公示栏。建筑工地必须于开工前在工地入口醒目处设置公示栏。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务工人员考勤表、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等内容必须每月在公示栏内予以张贴,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4、存在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建工股备案。总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停工误工的补偿办法,包括正常工序的误工、发包方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的误工、雨天(或台风等)引起的停工误工等,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补偿和补偿标准,并列入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避免事后引发争议。

5、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电话,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民工投诉上访,要设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用工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6、各建筑业企业要对本企业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部要提出整改时间和具体支付计划,确保进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附件1)报县住建局建工股。

建筑业企业应将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附件2)于723日前报县住建局建工股备案。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8107)要求,在工程项目施工前,按规定的比例交缴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业主)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交缴,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经按程序审批核拨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退回给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在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交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事项列入合同条款。

三、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1、各建筑业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和调处工作,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2、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与分包企业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按合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3建筑用工企业(或其项目部)直接把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筑用工企业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4、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用工企业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劳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到指定地点处理。对于已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对于未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四、监督管理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工资发放、考勤、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奖惩力度,有关奖惩情况在“惠东建协信息网”、“惠东县劳动保障信息网”及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和曝光。

对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将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本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用工管理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用工管理而引发民工到相关部门群体性投诉(上访)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企业、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班组负责人进行处罚,记入惠东县建设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其企业及建造师当年不得评为任何先进集体或个人。对发生民工围堵主要交通要道、政府机关和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记入惠东县建设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在惠东参加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或承接业务,属外地进驻惠东的建筑业企业清出惠东建筑市场。

 

附件:

1、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

2、惠东县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

 

 

 

年七月八日    

全文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