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惠东建协信息网
日期:
2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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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惠东住建函〔2024〕39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2月23日凌晨4时39分许,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一小区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经初步调查,火灾为住宅楼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存放处起火引发,具体起火原因还在调查中我县去年港口也发生了12·13”火灾亡人事故,火灾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教训十分深刻。市、领导高度重视,强调要深刻汲取教训,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真正筑牢安全底线守牢安全底线,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在我发生。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全县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管理,切实有效防范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消防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工地施工区、办公区和工棚宿舍内。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安排保安人员坚决把好入口关,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工地施工区、办公区和工棚宿舍内。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在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域并做出标识,电动自行车应在专用区域集中统一存放。

二、实行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需在生活区进行充电的,项目部应在生活区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尚未设置独立充电点的应于3月10日前完成设置(暂未复工工地应于报备复工之日前完成设置)实行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挂设安全管理制度(可参考附件1),并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远离工棚板房、易燃易爆等物品,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位置,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严格管理电动施工机械车辆停放充电。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电动三(四)轮车、电动手推车等电动施工机械车辆的统一管理,要建立电动施工机械车辆台账,明确专职司机负责操作。无法在生活区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施工机械车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区统一划定停放充电区域进行集中停放充电,充电区域应选在空旷、通风良好的区域,充电时要设专人看护,并安排专职人员每天对充电区域的安全状况巡视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四、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各项目要建立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对临电线路、充电设施等明确专人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各项目要通过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可参考附件二、附件三)、组织电动自行车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项目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培训其掌握电池充电安全使用常识、规范操作等技能。

六、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包含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应急演练,并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各项目参建单位要深刻汲取各类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隐患专项自查自纠,并将本项目专项自查自纠报告于3月10日前上报我局质安站。我局将结合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巡查、日常监督检查和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对上述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日

 

 

 

 

附件1

电动车安全充电管理规定

1.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2.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继续充电

3.在充电处充电时,由于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个人原因引起的火灾及其它伤害,从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均由车主负责

4.充电方式: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5.充电员工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6.严禁雨雪、潮湿天气充电,充电时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服、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7.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

 

 

 

附件2

建筑工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九严禁”

建筑工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九严禁”

1.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火灾风险。

2.严禁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电池、加装音响、照明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3.严禁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要在专用区域规范存放,严禁在施工区、办公区和工棚宿舍内停放,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

4.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在人员聚集场所和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也不能将电池带至施工现场、办公室和宿舍充电。

5.严禁“飞线充电”等危险操作。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一座多充”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时应先插蓄电池的插头再插电源端的插头,严禁反向操作。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6.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得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充电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7.严禁长时间充电。车辆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一旦电池、电线等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火灾。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自行车及时转移到专用停车区域,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8.严禁在不安全状态充电。严禁雨淋、潮湿状况下充电,严禁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充电前应确认电动车安全状态,检查电池、充电器、插座头和线路等,排除电池漏液、线路破损老化等异常状况。

9.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附件3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提示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提示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提示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广大从业人员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各单位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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