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 质量检测的通知
- 作者:
- 惠东建协信息网
- 日期:
- 20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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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
质量检测的通知
惠东住建函〔2023〕3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县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等文件要求,我县结建式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委托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号)规定,在我县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中,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平台可查询。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可查询。我局将对在我县区域范围内实施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的人防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二、检测方案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与检测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检测事项、工程量及价格清单。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合同、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内容包括:结建式人防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检测方法、抽检数量等。检测方案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设备单位盖章确认后,一并将检测合同、检测方案交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三、有关单位质量检测责任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现场检测情况并签字确认。
四、检测监督流程
建设单位应在现场检测工作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将《惠东县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方案》、检测合同和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报到我局质安站。具体流程为:建设单位将上述材料向我局质安站报备→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我局质安站提供结建式人防工程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附件:《惠东县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方案》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林兆海,电话:13556262627)
全文下载:
惠东县关于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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