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通知

作者:
惠东建协信息网
日期:
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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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住建函〔2022〕145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检测单位检测行为,压实工程参建单位对检测过程的监督责任,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杜绝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提升我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信息化监管

(一)落实系统连接。

凡在我县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到市住建局申请联网,接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和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如实录入检测机构证书、人员、设备等信息,确保检测数据能通过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二)严格数据上传。

地基基础检测(静载、高应变、低应变、超声检测)、见证取样材料类力学检测(钢筋类、混凝土类、水泥类、砌体材料类)以及消防设施现场检测,必须实时上传检测数据。需上传关键页的报告必须进行关键页登记后,从惠州市检测监管平台打印出带有惠州监管水印的关键页报告。需上传关键页的报告依照《关于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关键页信息实施上传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5〕1120号)要求执行。无省监管平台标识码和二维码以及市监管平台水印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一)落实检测合同、检测方案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与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合同或检测委托单,明确检测事项、工程量及价格清单。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合同或检测委托单、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检测方案,其中地基基础检测类检测方案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章;主体结构类(含钢结构)检测方案由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一(二)级注册级结构工程师”章,经工程建设、设计、勘察(仅地基基础检测项目)、施工、监理盖章确认后,一并将检测合同或检测委托单、检测方案提交我局质安站登记备案。未经质安站登记备案的检测方案,检测机构不得组织实施,对未经备案却组织实施的检测项目,可要求重新检测。质安站将对检测方案进行审核,重点核查检测机构是否与省、市检测监管平台连接,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是否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是否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二)落实工程参建主体单位质量检测责任。

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大质量检测过程的检查力度,督促检测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检测,严禁以“不合理低价”选定检测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应能代表母体;不得串通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不得“先用后检”;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和同条件养护笼,样品的留置、养护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需增加相应项目的实体检测数量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取样见证人;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过程实施见证,做好监理见证记录;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与检测机构串通,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落实检测机构检测质量主体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准,在所取得资质核准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严禁无资质、超出资质承揽业务或转包检测业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按规定在省、市检测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机构资质、设备、人员等信息;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证书须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或住建部门授权的单位所颁发;凡在我县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须先到我局质安站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计量证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我局质监站邮箱(邮箱地址:hdazz@huidong.gov.cn)。在接受工程质量检测(消防设施现场检测与消防股联系)委托后,须将检测合同或检测委托单、检测方案以及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明细报质安站审核;如未报送上述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监督管理;施工现场检测前,应和质安站确认相关检测方案已经完成备案手续;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应提前24小时以短信或微信方式通知质安站,质安站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工作安排对现场检测行为进行抽查,如未到场抽查的,现场检测可按原计划正常进行;应当严格按要求开展现场及试验室检测,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应符合资质认定和实施检测的要求;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样品,建立检测样品台账;按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进行检测;按规定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质安站;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出现插号、重号、缺号等情况;不得修改检测数据,对特殊情况需修改的应按照审批制度落实审批手续,并建立台账;每月检测工作情况要形成月报形式报告质安站;按规定将应当实行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实时上传;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巡查、审查制度,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加强对检测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升检测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理论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检测质量控制

(一)严格现场检测管理。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实行旁站见证,对现场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发现检测异常情况和违规行为,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我局质安站报告。

(二)严格检测取样送检制度。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文件、规范要求实施见证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在使用前,施工单位需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检测机构应当对试样、见证信息以及送检、见证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试样应当拒收:一是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是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是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是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五是样品无完整的芯片或二维码标识。

(三)对接视频监控。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的要求,检测收样、试验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与我市检测监管平台、省检测监管平台实时对接。

(四)规范检测报告编制。

检测报告应合规签署,地基基础检测类报告签署页应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岩土)”章,主体结构类(含钢结构)报告签署页应加盖“注册一(二)级结构工程师”章,见证送检类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含作为验收依据的施工质量鉴定检测报告)需要在检测管理系统出具检测项目的,应将其报告内容上传到检测监管平台,获取唯一标识码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不需在检测管理系统里出具检测项目的,应上传关键页内容取得报告标识码,打印关键页作为正式报告的一部分内容。扫描检测报告二维码结果必须为报告内容正页。没有省监管平台标识码和二维码以及市监管平台水印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测报告须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四、实施检测能力验证

(一)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

检测机构应参加省住建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以及市住建局等单位组织的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活动。

(二)实施检测监督复检。

我局质安站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基础上,将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监管,必要时会采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复检。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抽测,原则上不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进行过检测的检测机构实施。

五、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

我局将不定期在辖区内对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管理行为、检测行为、检测质量等内容,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差别化管理,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责令改正并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进行动态扣分。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住建局严肃处理。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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