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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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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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市容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施工工地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2。沿城市主要街道工地的门柱应为矩形或正方形,短边不小于0.36

    第五条  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上口要平,外立面要直,高度不低于1.8。沿街围墙要求使用金属板材、标准块材砌筑,有机板材、石棉板材或编织袋、苫布等软质材料应拉紧绷直。

    第六条  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方便生产和生活,不得占用在建工程的位置,与施工的建筑物之间,或临设房屋之间要保持安全和消防间距,并考虑总包和分包单位的需要,生活区与施工区要明确划分。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尽量利用原有交通设施,并争取提前修建和利用拟建的永久设施解决现场运输问题。如需修筑临时道路,须依据现场情况及施工需要确定,房建工地一般应做成循环道,以保障现场运输和消防车的畅通。

    第八条  施工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边沟纵断面下口40厘米,深度依受水面积及最大雨量计算,一般不小于30厘米,边坡坡度为1111.5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仓库、料场、临时上下水管道以及照明、动力线路,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平面图布设。

    第十条  在搅拌、运输、使用砂浆或砼工程中,要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使用地点必须用容器或垫板盛放砂浆或砼,如有洒、漏要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及时外运。清运渣土垃圾及液体物品时,要采取遮盖防漏措施,运送途中不得有遗撒。

第十二条  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按平面固定点设置,按机械安全规程操作,保持机身及周围环境的清洁。清洗机械排出的污水要按规定排放。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职工(包括民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确保用电安全,并按规定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及时拆除和清退。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定期施洒白灰或其他消毒药物,露天粪池必须加盖,市区工地厕所要有水冲设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严禁居住家属,严禁居民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第十六条  现场材料应根据其性能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损坏等措施。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和有毒品应及时入库,专库专管,加设明显标志,并建立严格的领退材料制度。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外临存放施工材料,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地或占道手续。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和市容,并应加围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5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