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
惠东建协信息网
日期: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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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惠东住建函〔2021280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县建筑施工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根据《惠东县住建局2021年扬尘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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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621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尘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施工领域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推动绿色发展为重心,推进扬尘防治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以及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条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四)《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

(八)《<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117)

(九)《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十)《惠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一)《关于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0]659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21]301号)

(十三)《关于实行惠东县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改造提升的通知》(惠东住建函〔2021〕123号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工作指引。

(二)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和工作措施。

(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相关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制定防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7个100%”防治措施,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提高从业人员主动防治意识。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于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改善扬尘防治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管理,与分包单位签订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对扬尘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八)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执行《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要求,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第二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扬尘防治管理

第五条 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或者围墙底部应当设置不低于0.3米的硬质防溢座,顶部均匀设置喷雾、喷淋等降尘设施;临时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段的边界应设置不低于1.5米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围栏。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的,应当设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和安全措施。

施工围挡应当符合《关于实行惠东县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改造提升的通知》(惠东住建函〔2021〕123号)的有关要求。宜采用木塑、装配式等环保型硬质材料、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外立面统一挂设绿毯。围挡破损是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六条 高出原地面向上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安全立网颜色统一使用绿色,禁止多种颜色的安全立网在同一单体工程中混合使用。

第七条 新(改、扩)建工程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扬尘公示牌。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防止带泥上路。运输作业时应当保证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临时办公、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并辅以洒水措施。

第十条 施工区域48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定时洒水;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应采用密目防尘网覆盖;超过3个月不作业的,应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辅以洒水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雾炮机及雾化喷淋设备,并保证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实施土石方、地下工程、场地清扫、拆除脚手架安全网、清运建筑垃圾、切割混凝土构件等易产生扬尘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基础及土石方等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时应当增加洒水及喷淋频次。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以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监控设备,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安装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四 厂区道路硬化率应当做到100%,且质量良好、无明显破损,并保持路面卫生。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避免道路因车辆行驶、刮风等引起扬尘污染。

十五 厂区门前道路、环境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即:包清扫保洁、包秩序良好、包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十六 厂区内应当设置生产废水、废浆处置系统,系统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等,避免污水污染。

十七 厂区出入口应设置龙门架式立体冲洗设备,车辆出厂前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运输途中混凝土浆不得洒落路面,运输车辆在工地卸料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十八 搅拌主机卸料口设置防喷溅设施,避免混凝土外溢,以确保机底整洁。

十九 骨料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应当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如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搅拌机进料口或骨料贮料斗的进料口应安装防尘装置,骨料储料区采取喷雾措施。

第二十 水泥、粉煤灰、矿渣粉等粉料应密封存储,粉料仓并应配备料位控制系统,避免粉尘爆仓。

第二十 禁止使用袋装粉料。

第二十 未硬化空地的绿化率应当达到80%以上,可采取乔冠草搭配的多层次结构进行种植,确保防尘降噪。

第二十 露天堆放的骨料应采取有效、安全的方式(密闭式防尘布或密目防尘网)进行覆盖。

搅拌运输车出入大门处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标明扬尘治理措施、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监督管理

二十五 各监督机构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二十六 各监督机构应当将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二十七 各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不力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 鼓励县协会在受理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时,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申报前提条件。

二十九 各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及本指引的要求,落实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整改扬尘污染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一律责令停工,拒不整改应当移交同级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